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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如聲請書所載之內容,業經本院核閱卷內證據資料無誤。
三、本院曾經發函通知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檢察官聲請沒收,被告得提出答辯,並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但迄今沒有任何回覆,應認被告已經放棄接受本院直接審理、公開訊問審判之權利。
四、據此,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案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而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備註 1 監視器主機1台 108保232號編號6 2 現金新臺幣1萬2,200元 108保232號編號7 3 每日結帳明細表2張 108保232號編號8 4 住宿登記表2張 108保232號編號9 5 1月份下半月營收統計表 108保232號編號10 6 2019年春節價目表 108保232號編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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