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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俞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本案聲請所載之內容,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坦白承認,並不爭執,且經本院核閱卷內證據資料無誤,至為明確,可以認定。
三、據此: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為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且屬專科沒收之物,依據刑法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本案聲請依法應予准許。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現金,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大保字第67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 仿冒品 2 現金新臺幣1,000元(同上檢察署109保字第1031號) 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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