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17號,109年度偵字第4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品,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志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惟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扣案物經送鑑定之結果,認均係仿冒品,此有卷附之驗證報告在卷可佐,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而為因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上開商標法第98條規定,業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12月15日施行生效,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商標法之相關規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賴志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而本案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係為警於108年8月6日對被告執行搜索扣押取得,此有本院108年聲搜字第82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存卷可考。
又上開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商標權人美商蘋果公司指定授權之驗證人員廖家億進行鑑定,確認並非原廠生產之商品而係仿冒品等情,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鑑定能力證明書(含中譯本)影本、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及所附仿品照片、市值估價單、搜索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警大隊偵三隊職務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堪認前揭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專用保護貼紙41件,因該等驗證商品並無標有美商蘋果公司之商標圖樣、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手機背蓋1件,因驗證人員需要美商蘋果公司提供更高階資訊才能進行驗證,故均不予驗證,此有前揭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可佐,故上開扣案物既無相關證據足證該等物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則聲請人就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此部分即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表一:
編號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 備註 1 iPhone排線71件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APPLE排線」及編號2「APPLE鏡頭」同為「手機內部零件排線」種類。
(參彰化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523號卷第107-109頁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備註⒈)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iPhone鏡頭14件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2 3 iPhone手機背蓋7件(含玻璃背蓋4件) ⑴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其中之玻璃背蓋4件)、編號4(其中之背殼3件)。
(參彰化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523號卷第107-109頁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 ⑵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APPLE螢幕保護貼」,實際包含螢幕保護貼41件(即附表二編號1)及玻璃背蓋4件。
而玻璃背蓋與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APPLE背殼」同為「手機機身殼背蓋」種類。
(參彰化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523號卷第107-109頁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備註⒉)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其中之玻璃背蓋4件)、編號4(其中之背殼3件) 4 iPhone充電頭1件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5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註 1 iPhone螢幕保護貼41件 ⑴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其中之螢幕保護貼41件),因該等驗證商品並無標有美商蘋果公司之商標圖樣,故不予驗證。
(參彰化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523號卷第107-109頁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 ⑵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其中之螢幕保護貼41件) 2 iPhone手機背蓋1件 ⑴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其中之背殼1件),因 驗證人員需要美商蘋果公司提供更高階資訊才能進行驗證,故不予驗證。
(參彰化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523號卷第107-109頁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 ⑵即聲請書附表編號4(其中之背殼1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