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春風
葉清問
林炳煌
黃木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50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根據卷內被告四人之供述、現場照片可以認定: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刑法第266條第3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林炳煌之犯罪所得(聲請書誤認為在賭檯之財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為本案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金額 備註 一 象棋 32顆 當場賭博之器具 二 新臺幣 新臺幣30元 被告林炳煌之犯罪所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