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易,125,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玄齊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693號、110年度偵字第7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玄齊被訴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12日犯恐嚇取財未遂等罪,惟查其業於111年1月11日被發現死亡,此有戶政系統個人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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