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易,180,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倫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育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許凱強(另案移送併辦)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奕樂公司)申請「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暱稱「石岡林錦鴻」、「贏冠天下」,並分別於民國110年5月18日、5月30日綁定該門號。

被告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奕樂公司之虛擬帳戶內。

嗣奕樂公司收款後,即將遊戲幣發予被告操控之遊戲暱稱「石岡林錦鴻」。

另於110年5月30日22時42分許,被告以三角詐騙之方式,使用LINE暱稱「蒂哥」,向松冠緯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向松冠緯購買遊戲幣,松冠緯即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供被告匯款。

被告再於同日23時15分許,以LINE暱稱「凱弟」向告訴人王廷家謊稱有「天堂2M」遊戲鑽石貨幣可供販售,致告訴人王廷家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2時53分許,依被告指示匯款16500元至上開松冠緯提供之銀行帳號內。

被告再向松冠緯謊稱其匯錯金額,要求松冠緯匯還14400元,至於差額100元則給松冠緯當作手續費等語,松冠緯因此於同日23時10分許,依指示將14400元匯入奕樂公司申設之土地銀行帳戶內。

嗣奕樂公司收款後即將遊戲幣發予被告操控之遊戲暱稱「贏冠天下」。

嗣經松冠緯、告訴人王廷家及附表所示之人報案,為警查獲上情。

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因本案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110年度偵字第12473、12999、13636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之111年度易字第13號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認應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2473、12999、13636號,下稱前案)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

惟上開前案業於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2月11日宣判,有前案111年1月18日審判筆錄及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佐,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1年2月14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函文上本院收案章日期可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或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 1 郭憲德 楊育倫於110年5月20日15時4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向郭憲德佯稱以4800元之價格,販售電腦CPU2顆云云,致郭憲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0日18時5分許,匯款48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 詹勳慶 楊育倫於110年6月5日5時19分許,利用通訊軟體LINE、行動電話 0000000000號(許凱強名下電話)假稱有天堂遊戲裝備欲以10800元販售云云,詹勳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5日5時50分許,匯款10800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3 江鎮宇 楊育倫於110年5月29日9時30分許,利用天堂網路遊戲及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假稱有天堂遊戲寶物欲以2400元販售云云,致江鎮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5月29日9時40分許,匯款24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4 王鵬傑 楊育倫於110年6月15日某時,利用通訊軟體LINE及行動電話 0000000000號,假稱有天堂遊戲帳號欲以12000元販售云云,致王鵬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5日19時51分許,匯款12000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5 葉順源 楊育倫於110年6月15日某時,利用通訊軟體LINE及行動電話 0000000000號,假稱有天堂遊戲寶物欲以8400元販售云云,致葉順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5日5時07分許,匯款8400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6 莊松諺 楊育倫於110年6月16日某時,利用通訊軟體LINE及行動電話&ZZZZ;&ZZZZ; 0000000000號,假稱有天堂遊戲寶物欲以8400元販售云云,致葉順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6日15時33分許,匯款8400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