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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胤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嘉胤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芙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 蕎 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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