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易,295,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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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世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世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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