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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坤賢
魏嘉琪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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