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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易倫
游仁豪
上二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陳宥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196、14194號、110年度偵字第134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詐欺取財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甲○○犯詐欺取財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甲○○為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喜美汽車廣場」、「德來速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經營中古汽車買賣。
其等兩人於附表「拍賣購入日期」所示之時間(民國紀元),購入附表所示之車輛後,為求提高售價,竟意圖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之各別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拍賣購入日期」起至「車輛交易日期」(或「驗車日期」,接近拍賣購入日期者為先)止之期間內某時,由乙○○將附表所示之16輛待售中古車,以每輛車每次加工則給付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報酬,委由不知情之楊焌融竄改調低儀表板之里程數後,由甲○○負責現場銷售。
其等兩人於販售車輛時,隱瞞出賣標的中古車曾竄改調低里程此一足以影響買受人締約決定之重要事項,致如附表「證據名稱」欄所示之客戶(即告訴人或被害人),誤以為儀表板上里程數即為真實,而陷於錯誤,締結買賣契約購入中古車輛並交付價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甲○○之自白。
㈡證人楊焌融於偵訊之證述(偵14194號卷第11-13頁)、證人陳毓真於偵訊之證述(被告乙○○之母,偵14194號卷第17-21頁)、檢察官勘驗筆錄(證人楊焌融說明示範如何更改里程數,偵14194號卷第5-9頁)、蒐證勘查照片(偵13450號卷二第469-477頁)。
㈢其餘證據詳附表「證據名稱」欄所示。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乙○○、甲○○就每輛中古車竄改調低里程數後再售出而詐欺客戶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乙○○、甲○○就附表所示之16輛中古車,各輛交易均獨立可分,顯然是基於各別犯意,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為高職畢業、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目前自營餐飲業;
被告甲○○為高職畢業、大學休學中,未婚,待業中,目前與母親同住,此經其等兩人於審理時陳稱甚明。
兩人皆是智識程度健全、具有正當營生能力之成年人,兩人經營中古車買賣期間,卻不思誠信經營,無視中古車買賣竄改里程數,幾乎成為坊間煞有其事的傳言,一般消費者稍加利用監理查證即可戳破,甚至相關查獲新聞已時有所聞,兩人竟不以為意,仍心存僥倖,調降車輛儀表板顯示之里程數以欺瞞消費者,除造成告訴人或被害人個人財產損失外,無異坐實傳言,催折社會大眾對中古車市場的信賴感,影響交易秩序甚鉅,所為實不足取,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以收一般及特別預防之效;
惟考量被告兩人於偵查階段即坦認全數犯行,顯著節省偵審司法資源,而且和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全數成立調解或訴訟外和解,並全數履行,犯後態度良好;
復衡量被告兩人在本案以前俱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
暨考量被告兩人各自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以及兩人犯罪分工參涉程度不分軒輊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併審酌被告兩人所犯本案16罪,其犯罪情節、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具同質性,而且是在經營期間內,持續就不同車輛,締結買賣契約以詐害不同消費者,如以形式加總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是綜合上開各情判斷,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㈣被告兩人皆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且俱經本院宣告前述不得易刑之刑罰,比起前科累累之人,被告兩人對於刑罰之感應效果,自然是敏銳甚多,甚至頗具震懾效力。
被告兩人坦承犯行不諱,均獲全數被害人或告訴人之諒解,犯後態度良好,可謂有悔意實據,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之宣告,如果輔以適當條件宣告緩刑,令其等自我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比起入監執行年餘,毋寧是更好的處遇措施,更能發揮刑罰的預防效果。
基此,本院認為被告兩人所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予宣告緩刑5年,暨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兩人各應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諭知被告兩人各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內應付保護管束。
㈤不予沒收之說明:1.扣案之行動電話、契約文書、車籍資料,均非違禁物,不致危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而且與本案有關者,均經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影印或擷圖保存,附於卷宗,且若予以沒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皆不宣告沒收。
2.至於被告之犯罪所得,理論而言,即為各該車輛調低車輛里程產生之售價價差。
然而中古車終究是特定物之買賣,其價格標準,除了依廠牌、出廠年份、車型、排氣量、車況、車種顏色及里程數外,尚須參考車輛當時市場交易情況、銷售能力為綜合判斷,就連交易雙方暢談甚歡、買家的給付能力,也可能影響最後售價。
因此,本案就各該車輛調低車輛里程產生售價價差之實際數額,難有客觀標準,認定顯有困難。
考量被告兩人已和全數被害人或告訴人成立調解或訴訟外和解,且已全數履行,縱使有部分被害人或告訴人不欲求償,然輔以前述緩刑負擔,皆足以剝奪被告兩人在本案詐欺犯行之犯罪利得,可達沒收制度剝奪犯罪利益之立法目的,倘若本院就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將使被告兩人受有財產上雙重剝奪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原車號 異動車號 拍賣購入日期 里程數(km) 車輛交易日期 驗車日期 里程數(km) 證據名稱 1 0000-00 無 108年7月24日 255332 108年9月6日 108年9月10日 75826 1.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之指訴(偵7196號卷第15-29、305-306頁) 2.新竹市監理站函、檢驗紀錄表(偵7196號卷第45、215-217、297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7196號卷第71頁) 4.車輛表(偵7196號卷第385頁) 5.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6.和解書(偵7196號卷第419頁) 2 000-0000 BHE-2552 109年1月31日 207957 109年2月9日 109年2月12日 123536 1.被害人戊○○於警詢之供述(偵13450號卷一第81-85頁) 2.交車表、車輛表、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偵7196號卷第355-365頁) 3.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4.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67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45頁) 6.和解書(本院卷第165頁) 3 0000-00 000-0000 108年10月30日 267674 109年8月5日 109年8月5日 232381 1.被害人丁○○於偵詢之供述(偵7196號卷第585-588頁) 2.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69頁) 4.車輛表、檢查交車表(偵13450號卷二第69-70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47頁) 6.和解書(本院卷第157頁) 4 0000-00 000-0000 108年4月24日 223228 108年7月25日 108年10月23日 20723 1.被害人辰○○於警詢之供述(偵13450號卷一第109-112頁) 2.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70頁) 4.郵政匯款申請書、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偵13450號卷一第115-121頁) 5.汽車車輛表(偵13450號卷二第73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48頁) 7.和解書(本院卷第163頁) 5 000-0000 000-0000 108年8月23日 163933 109年2月16日 109年2月20日 63128 1.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訴(偵13450號卷一第123-126頁) 2.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72頁) 4.車輛保固書、車輛表、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參拍人結帳清單、汽車委賣合約書(偵13450號卷一第127-143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50頁) 6.和解書(本院卷第159頁) 6 000-0000 000-0000 109年1月31日 217017 109年3月15日 109年2月13日 153699 1.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訴(偵13450號卷一第147-150頁) 2.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74頁) 4.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保固書(偵13450號卷一第153-165頁) 5.車輛表、車輛檢查交車表、汽車委賣合約書、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參拍人結帳清單(偵13450號卷二第91-94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52頁) 7.彰化縣花壇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卷第175頁) 7 0000-00 000-0000 108年10月30日 312219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0日 152153 1.告訴人子○○於警詢之指訴(偵13450號卷一第167-171頁) 2.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75頁) 4.車輛表、車輛檢查交車表、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參拍人結帳清單、汽車買賣契約書、汽車委賣合約書(偵13450號卷二第97-102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53頁) 6.和解書(本院卷第173頁) 8 0000-00 000-0000 109年2月19日 220753 109年5月22日 109年5月26日 190393 1.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訴(偵13450號卷一第175-178頁) 2.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76頁) 4.保固手冊(偵13450號卷一第181-187頁) 5.車輛表、車輛檢查交車表、汽車委賣合約書(偵13450號卷二第103-106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54頁) 7.和解書(本院卷第151頁) 9 000-0000 000-0000 109年2月7日 192782 109年4月27日 109年4月27日 72835 1.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指訴(偵13450號卷一第189-192頁) 2.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77頁) 4.完稅照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保固手冊、LINE對話紀錄(偵13450號卷一第195-213頁) 5.車輛表、車輛檢查交車表、汽車委賣合約書(偵13450號卷二第107-110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55頁) 7.和解書(本院卷第153頁) 10 000-0000 000-0000 109年2月12日 117614 109年6月21日 109年6月18日 85541 1.告訴人丑○○於警詢之指訴(偵13450號卷一第215-219頁) 2.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78頁) 4.估價單(偵13450號卷一第223頁) 5.車輛表、車輛檢查交車表、汽車委賣合約書(偵13450號卷二第111-113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56頁) 7.彰化縣花壇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卷第171頁) 11 000-0000 000-0000 108年10月30日 165497 108年11月28日 108年11月29日 111058 1.告訴人卯○○於警詢之指訴(偵13450號卷一第227-231頁) 2.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80頁) 4.切結書(偵13450號卷一第235頁 5.車輛表、交車表、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車輛買賣契約書、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參拍人結帳清單、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偵13450號卷二第125-132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258頁) 7.彰化縣花壇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卷第169頁) 12 000-0000 000-0000 108年10月30日 163373 108年11月12日 108年11月14日 63459 1.告訴人巳○○於警詢之指訴(偵13450號卷一第263-266頁) 2.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81頁) 4.車輛表、交車表、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參拍人結帳清單、汽車買賣契約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偵13450號卷二第133-140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59頁) 6.和解書(本院卷第147頁) 13 000-0000 000-0000 108年8月28日 180153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14日 72266 1.告訴人午○○於警詢之指訴(偵13450號卷一第237-241頁) 2.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82頁) 4.車輛保固書、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尾款單(偵13450號卷一第245-259頁) 5.車輛表、交車表、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偵13450號卷二第141-145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60頁) 7.和解書(本院卷第149頁) 14 000-0000 000-0000 108年1月4日 139023 108年2月15日 108年2月15日 33048 1.告訴人冠翠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王心浩於警詢之指訴(偵13450號卷一第269-273頁) 2.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偵7196號卷第443-455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86頁) 4.汽車車輛表、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偵13450號卷二第161-162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64頁) 6.和解書(本院卷第167頁) 15 0000-00 000-0000 108年10月29日 193051 109年1月5日 108年11月6日 112569 1.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訴(偵13450號卷一第299-303頁) 2.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函、勁拍車輛點檢表、和運勁拍中心車輛放行單(偵13450號卷二第245-247、257、258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89頁) 4.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尾款單、車輛保固書(偵13450號卷一第307-321頁) 5.車輛表、交車表、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異動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車輛買賣契約書(偵13450號卷二第171-181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67頁) 7.和解書(本院卷第155頁) 16 0000-00 無 108年12月24日 238545 108年12月30日 109年1月2日 103246 1.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訴(偵13450號卷一第327-330頁) 2.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函、勁拍車輛點檢表、和運勁拍中心車輛放行單(偵13450號卷二第245-247、263、264頁) 3.彰化監理站提供之檢驗里程數查詢(偵7196號卷第491頁) 4.車輛表、交車表、車輛買賣契約書、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汽車 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偵13450號卷二第187-195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3450號卷二第369頁) 6.和解書(本院卷第1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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