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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9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世樺
指定辯護人 陳修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世樺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卻不到庭,為本院核發拘票後,始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2年7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2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已於112 年9月19日當庭宣示裁定如主文所示而生效,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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