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易緝,15,2022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緝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榮煌

生前籍設彰化縣○○鄉○○街00號(彰化 ○○○○○○○○永靖辦公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根據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可以認定被告已於民國111年5月22日死亡,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緝字第399號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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