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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胡宏明
訴訟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被 告 詹桀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1年度智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以111年度智易字第4號判決無罪在案,爰依前揭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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