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致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致翰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觀察、勒戒,仍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並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暨被告係碩士畢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735號
被 告 陳致翰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致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14號為免刑判決確定。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4月6日晚間11時許,在其彰化縣○○鎮○○路0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後吸食蒸發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1年4月9日晚間6時55分許,陳致翰在警局接受尿液採驗,經警採取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陳致翰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於前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2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各1紙 被告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3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業已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公布後6個月(即109年7月15日)施行,而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修正施行,最高法院109年11月18日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宣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
而被告最近1次於110年10月21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前開日時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故本案自應依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簡易判處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銘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演霈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