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簡,949,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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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安成


尤柏澤


李佳豪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安成共同犯重利罪,共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本判決書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各罪犯罪所得,各均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本判決書附表「犯罪或預供犯罪所用之物(鄧安成所有或持有支配)」欄所示之物,各均應予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尤柏澤共同犯重利罪,共拾捌罪(即本判決書附表編號1(1)至(6)、2(1)至(5)、3(1)、3(2)、4(1)至(3)、7(1)、7(2)部分),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書附表「犯罪或預供犯罪所用之物(尤柏澤所有或持有支配)」欄所示之物,各均應予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佳豪共同犯重利罪,共玖罪(即本判決書附表編號5(1)、(2)、6(1)至(7)部分),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書附表「犯罪或預供犯罪所用之物(李佳豪所有或持有支配)」欄所示之物,各均應予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16「8萬8,000」應更正為「8,800」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沒收部分: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合計取得至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重利等語,為有利於被告鄧安成之認定為10,000元;

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5(1)、5(2)記載合計犯罪所得至少40,000元重利等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依被害人借款時間為基礎進行估算並為有利於被告鄧安成之認定,故認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5(1)犯行之犯罪所得為24,00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5(2)犯行之犯罪所得為16,000元。

而本判決書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即為被告鄧安成所獲得之重利,為被告鄧安成之犯罪所得(尚無證據證明其他被告已分得此部分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本判決附表「犯罪或預供犯罪所用之物(鄧安成所有或持有支配)」、「犯罪或預供犯罪所用之物(尤柏澤所有或持有支配)」、「犯罪或預供犯罪所用之物(李佳豪所有或持有支配)」欄所示之物,為各該犯罪之犯罪所用之物或預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於各該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四編號22、35所示之物為本案被害人之借款相關資料,然相關物品雖為本案之證物,然並非被告所有,並非違禁物或犯罪所得、犯罪延生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

(四)其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至四所示之物品,尚無證據足證與本案相關,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第1項、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元) 犯罪或預供犯罪所用之物(鄧安成所有或持有支配) 犯罪或預供犯罪所用之物(尤柏澤所有或持有支配) 犯罪或預供犯罪所用之物(李佳豪所有或持有支配) 1(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1) 4,000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1、2、4、13至16、20、21、24、2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三編號1至4、8 1(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2) 5,000 同上 同上 1(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3) 5,000 同上 同上 1(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4) 5,000 同上 同上 1(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5) 5,000 同上 同上 1(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6) 5,000 同上 同上 2(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2(1) 12,500 同上 同上 2(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2(2) 12,500 同上 同上 2(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2(3) 12,500 同上 同上 2(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2(4) 12,500 同上 同上 2(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2(5) 12,500 同上 同上 3(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3(1) 6,000 同上 同上 3(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3(2) 10,000 同上 同上 4(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4(1) 6,000 同上 同上 4(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4(2) 6,000 同上 同上 4(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4(3) 7,900 同上 同上 5(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5(1) 24,000 同上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四編號11至13 5(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5(2) 16,000 同上 同上 6(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6(1) 5,000 同上 同上 6(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6(2) 5,000 同上 同上 6(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6(3) 5,000 同上 同上 6(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6(4) 5,000 同上 同上 6(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6(5) 5,000 同上 同上 6(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6(6) 5,000 同上 同上 6(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6(7) 5,000 同上 同上 7(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7(1) 11,500 同上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三編號1至4、8 7(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7(2) 10,000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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