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簡上附民,10,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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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莊閔昌
被 告 王鳳如



吳珈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3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上開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撤回上訴而終結,致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亦失所附麗;
復因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 昕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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