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簡上附民,6,2022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滕冬
被 告 方冠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簡上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方冠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免訴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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