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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陳珮瀅
被 告 陳致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借款新臺幣145萬5千元之請求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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