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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陳采淇
被 告 陳育哲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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