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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洪詩祐
被 告 許全慶
洪梓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許全慶侵占案件(111年度簡字第687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 昕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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