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王永明
陳麒
前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田昀承
周忠慶
葉永崎
呂樺雄
潘念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簡字第8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官 許家偉
法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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