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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范依萍
張雲香
被 告 許荃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簡字第9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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