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聲,118,202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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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OWEN ALANZO HOGARTH II(中文名:侯歐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67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76號案件民國111年1月12日、111年1月26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證詞說法和先前不同,為之後訴訟使用,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76號案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之情形,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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