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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育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11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本案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裁定一事,仍應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先予敘明。
三、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詐欺等罪之嫌疑重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羈押在案。
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本院並同意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於111年1月21日裁定自111年1月19日起撤銷羈押。
又本院既已撤銷羈押,無從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准否之裁定,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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