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聲,211,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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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祥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祥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法益侵害種類及程度、犯罪時間長短、間隔,並審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本件所犯各罪均係由於當時缺錢才會從事之犯罪動機,暨其高職畢業,入監前從事機械組裝,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離婚,有1名19歲之子女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衡酌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運輸第二級毒品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5日前某時許起至111年6月25日 109年12月間某時許起至109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8084、10385、103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18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1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1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23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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