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聲,213,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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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英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英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英聰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為竊盜罪,均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兩次犯行時間相距約4個月,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竊盜犯行之次數、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7月23日) 110年7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7月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54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93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309號 110年度易字第76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2月2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309號 110年度易字第760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3日 11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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