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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培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培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分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王智培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1 2 (此欄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8日 110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51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242號 110年度簡字第1746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5日 110年12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242號 110年度簡字第17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日 111年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34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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