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聲,461,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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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少訴字第3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臺灣臺中地方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本院審核認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表示意見,然受刑人屆期並未回覆,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1、25頁),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 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11月 106年3月4日 新北地檢107年度少偵字第54號 新北地院 108年度少訴字第3號 108年11月1日 新北地院 108年度少訴字第3號 108年11月26日 新北地檢108年度少刑執字第12號 (編號1、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少訴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6年4月18日 新北地院 108年度少訴字第3號 108年11月1日 新北地院 108年度少訴字第3號 108年11月26日 3 強盜 有期徒刑5年 107年3月22日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344號 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2074號 108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8號 109年1月9日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54號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11月14日至108年11月22日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0、14154號 臺中地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 110年12月30日 臺中地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 111年2月8日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70號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11月9日至108年11月20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9、3608、4542、5251、6356、8868、6677、9943、10816 彰化地院 110年度原訴字第15、19號 111年1月10日 彰化地院 110年度原訴字第15、19號 111年2月9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2號(編號5、6經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5、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11月6或7日至108年11月14日 彰化地院 110年度原訴字第15、19號 111年1月10日 彰化地院 110年度原訴字第15、19號 11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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