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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蕭家弘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BL000-A111016(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轉介修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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