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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思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思賢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思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依上開意旨,詢問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經以書面傳真方式回覆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已足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先予敘明。
四、查受刑人游思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6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及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41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 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 定 判 決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09年4月18日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84號 南投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236號 110年4月14日 南投地院 109年度原訴字第236號 110年5月19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98號(編號1至3經南投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09年4月21日 南投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236號 110年4月14日 南投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236號 110年5月19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09年4月25日 南投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236號 110年4月14日 南投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236號 110年5月19日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8年9月間某日至109年5月14日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83號 南投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243號 110年9月28日 南投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243號 110年10月29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779號(編號4至5經南投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5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10月 109年3月18日 南投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243號 110年9月28日 南投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243號 110年10月29日 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2月 109年7月10日至109年7月27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301、10336號 彰化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1141號 110年10月14日 彰化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1141號 110年11月11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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