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聲,566,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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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盂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盂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

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莊盂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參與詐欺集團而生之加重詐欺等案件,罪質相近、手段類似,且各罪行為日期均在民國109年8月19日至27日間,期間相近,暨考量各罪行為所生損害數額、被告犯後態度,以及被告以書狀表示:其有帶孩子入監,沒想到疫情嚴重,家中無人可幫忙帶孩子,其已知錯,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附表:受刑人莊盂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8月19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1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179號 110年4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179號 110年6月12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彰化地檢111年執緝字第242號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109年8月20日,共3次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1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179號 110年4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179號 110年6月12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共4罪 109年8月26日、27日3次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65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172號 110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172號 111年1月17日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1737號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8月27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65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172號 110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172號 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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