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聲,570,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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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林家宏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已審結,被告有正當工作,且需照顧家庭生計及照料重病家人,本案之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被告也對自己犯行坦承不諱,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林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5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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