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聲,627,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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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謝聰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現金新臺幣12,500元,應發還予謝聰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聰良涉嫌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9號),為警察查扣現金新臺幣(下同)19,000元,因被告於彰化監獄服刑,急需用錢,依法請求發還等語。

二、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定有明文。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3次(犯罪所得各1,5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2次(犯罪所得分別2,000元、1,000元),並經檢察官聲請沒收被告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共計7,500元等情。

另經本院將本案聲請狀函詢檢察官表示意見,檢察官表示,同意發還超過聲請犯罪所得之金額等語。

㈡而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中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2次,經本院審理終結,各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各1,000元,共計為2,000元(檢察官聲請沒收3,000元),未經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

其餘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犯嫌3次,經本院諭知無罪,並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該部分檢察官聲請沒收之犯罪所得為4,500元),故本件被告檢察官起訴聲請沒收之犯罪所得7,500元,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本院認定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且未經檢察官就該部分提起上訴,另其中販賣第一級毒品犯嫌之4,500元,經檢察官提起上訴。

是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其中2,000元為本院認定之犯罪所得,其中4,500元經檢察官上訴聲請沒收,故此6,500元均應作為保全本案犯罪所得追徵之用外,其餘部分,未經本院諭知沒收,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或上訴表明不服。

因此,上開扣案金額並未經諭知沒收且未經檢察官上訴部分,自應發還給聲請人。

其餘部分,仍有保留犯罪所得追徵之必要,而不予發還。

㈢據此,被告聲請發還12,500元部分【計算方式:19,000元(扣案現金)-2,000元(諭知沒收之犯罪所得)-4,500元(檢察官上訴聲請沒收之犯罪所得)=12,500元】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尚有保全追徵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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