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聲,631,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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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坤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坤閔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與編號2、3所示罪刑,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1年5月18日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肇事逃逸 過失傷害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27日 110年2月27日 109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9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9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2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72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72號 110年度簡字第1040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0日 110年8月30日 110年10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72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72號 110年度簡字第104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7日 110年11月26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2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2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24號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7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430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4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3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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