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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振傑
(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振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受刑人林振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5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1年5月24日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編號1為轉讓禁藥案件,編號2、3為施用毒品案件,編號4為違造文書案件,編號5則為幫助洗錢案件,是以除編號2、3所示之罪同為施用毒品案件外,其餘各罪手段、類型不同,罪質有別;
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危害與損害、犯後態度;
兼衡受刑人對執行刑刑度表示無意見;
以及附表編號2至3所示案件曾經定刑之刑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至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之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之規定,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附表:受刑人林振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3月 108年7月16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3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092號 110年3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092號 110年4月16日 彰化地檢111年執緝字第210號(已履行部分社會勞動) 2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09年7月22日9時36分許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 彰化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70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0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1年3月28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1841號 3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0年2月18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70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0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1年3月28日 4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0年2月21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551號 111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551號 111年5月4日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2092號 5 幫助洗錢 有期徒刑4月 109年7月21日至26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8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訴字第67號 111年3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訴字第67號 111年4月29日 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2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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