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聲,647,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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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馮叡彣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9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願意承擔過錯。然而被告與母親感情深厚,且有未成年之弟弟、年幼的女兒需要照顧及扶養,故希望能予以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組織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自民國111年3月30日執行羈押等情。

三、而聲請人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限制之聲請後,業經本院於111年6月23日裁定被告延長羈押2月,並予以敘明理由,故被告聲請具保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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