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聲,678,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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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林家宏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已坦承犯行,目前雙親住院需人照顧,也需安置小孩的生活狀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林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5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且被告經本院於111年6月24日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在案,上開刑度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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