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自,5,2022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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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5號
自 訴 人 蕭仁正

被 告 王惠美
葉彥伯
陳時中
上列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及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蕭仁正提起本件自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如逾期未補正,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然該裁定於111年5月28日合法送達自訴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後,自訴人除於111年6月6日出具刑事異議狀表述想法外,迄今仍未依本院裁定意旨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上開異議狀,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是本件提起自訴之程序於法未合,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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