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訴,105,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守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826號、第13544號、第14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守鎮於民國111年2月5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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