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訴,1078,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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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78號
111年度訴字第9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裕橙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375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2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蕭裕橙明知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係供特定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且關係特定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任意提供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予無特殊信賴關係之他人,甚可能遭不法分子持以作為犯罪工具,並藉此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即洗錢),然竟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犯行:

(一)蕭裕橙先於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晚間某時,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街000號經營之店面處,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世豪」之成年男子使用。

(二)「黃世豪」於取得蕭裕橙上開申辦之金融帳戶與提款卡後,即聯絡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術,使附表一所示黃美容、何妍采、陳文章及鄭竣瀚等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各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蕭裕橙所交付之附表一所示上開金融帳戶內,黃美容等人匯款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蕭裕橙並按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年5月5日15時23分許,前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領現金新台幣(下同)50萬263元後結清該帳戶。

嗣黃美容、何妍采、陳文章及鄭竣瀚等人於匯款後發覺受騙,乃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黃世豪又聯絡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1年4月11日上午9時50分許,以「加入世鼎集團群組與投資網站後,可跟隨客服人員建議,投資飆股獲利」之詐術,使蘇桂荻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25日10時11分許,將6萬元之款項匯入蕭裕橙所交付之上開台新銀行金融帳戶內,隨即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

蕭裕橙並按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年5月5日15時23分許,前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領帳戶內之現金50萬263元後結清該帳戶。

嗣蘇桂荻於匯款後發覺受騙,乃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條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

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認被告蕭裕橙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偵訊中供述、告訴人黃美容、何妍采、陳文章、鄭竣瀚及蘇桂萩5人於警詢供述、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示之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報案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所附如附表一所示各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在卷可考,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蕭裕橙坦承:附表一所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帳戶均是我申辦的帳戶,嗣因申辦貸款,製作金流而提供與自稱黃世豪之男子等語。

再佐以附表一編號1至4及追加起訴所示告訴人則是在同年月25、26、27、28日匯款至被告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等帳戶,匯款時間甚為密接,益徵本案詐欺集團是在同一密集期間内取得被告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等兩個帳戶,才能於密集時間内使用上開2帳戶作為詐騙匯款之工具使用。

故被告陳稱:先於111年4月20日晚上提供上開兩個帳戶給「黃世豪」等語,客觀上尚無不可盡信之處,應屬有據。

㈢又起訴書認定被告參與之客觀事實,乃被告蕭裕橙接續提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等帳戶給「黃世豪」,之後詐欺集團使用被告所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等帳戶,作為詐騙附表一及追加起訴書所示5位告訴人匯款之帳戶使用,且告訴人滙入款項,隨即與其他不明款項,轉出至不明帳戶,有前開帳戶可稽,是以本案被告除提供帳戶之行為外,並無其他直接實現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亦即就附表一及追加起訴書所示5位被害人遭詐騙之犯行,被告所為僅止於提供帳戶以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至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記載被告嗣於111年5月5日15時23分許,前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領50萬263元後結清帳戶一節,亦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有上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存卷可參,此客觀事實固可認定。

然觀諸上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帳戶交易明細可知,被告於111年5月5日15時23分許結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帳戶時提領之50萬263元,與本案告訴人被騙匯款無關,亦難憑此即認被告就附表一及追加起訴書所示犯行,其除提供帳戶外,另有何參與詐欺抑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㈣綜上,本案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在110年4月20日晚間某時提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給「黃世豪」之時,主觀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意思,而如附表一及追加起訴書所示之告訴人雖因受詐而滙款至本案之帳戶內,亦僅能認定被告主觀上乃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且客觀上被告僅有提供帳戶以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

從而,被告所為,應該當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為被告該當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容有誤會。

㈤被告前於111年4月20日晚間某時,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街000號經營之店面處,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密碼(下統稱帳戶資料),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JJ」之成年男子使用。

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被告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分別詐騙附表二所示受騙人,致其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分別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匯款金額轉帳匯入上開帳戶後,遭不詳詐欺正犯提領一空,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2556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11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金訴第261號判處被告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並於112年2月1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有前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又本案被告是以同時提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等兩個帳戶,造成本案如附表一及追加起訴所示告訴人及前案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到侵害,仍屬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個人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是核本案與前案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前案既經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自應為免訴諭知。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825號是以與本案為同一案件,而移送併辦,惟本案既已諭知免訴判決,上開併案部分,本院無從予以審理,應退由該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婉嘉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 (新臺幣) 遭提領之金額 1 黃美容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投資顧問老師「顏鴻銘」、「陳嘉霖」,將其加入「AI黃金智能交易平台」,告知可藉由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4月26日9時20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15萬元 2 何妍采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投資顧問「楊粟榮」「助教王紫芹」,將其加入「股海贏家」群組,告知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年4月26日9時37分許 ②111年4月27日9時35分許 ③111年4月28日10時25分許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5萬元 ②3萬元 ③5萬元 23萬元 3 陳文章 詐欺集團成員「張宏-客服」佯稱其為投資顧問,告知可藉由AI智能交易投資美國股市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4月26日23時19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3萬元 4 鄭竣瀚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投資顧問「楊粟榮」、「陳亦琳」,告知可藉由投資「智慧樹」投資平台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4月28日13時43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5萬元
附表二
編 號 受 騙 人 詐騙時間(民國)及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王惠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初起,向左列受騙人佯稱介紹新股認購,使左列受騙人下載『世鼎』APP軟體,佯指示左列受騙人申購股票及抽籤,致左列受騙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26日12時16分許 3萬元 蕭裕橙之本件帳戶(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俊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28日之前某日起,佯為提供投資資訊,使左列受騙人加入『資訊當沖隔日沖』群組及下載『世鼎』APP軟體,佯指示其為股票線上買賣,騙使左列受騙人匯款,致使其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26日12時16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26日12時16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26日12時19分許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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