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彬
指定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楊志忠
指定辯護人 王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991號、111年度偵字第1339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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