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應額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26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洪應額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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