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雯
選任辯護人 洪主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89號、第490號、111年度偵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
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因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應屬違憲而失效,因而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上開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