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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雯
選任辯護人 洪主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涉及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宣示判決(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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