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訴,20,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銘



陳韋嘉


蔡震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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