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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銘
陳韋嘉
蔡震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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