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TIEN LUC(越南籍,中文名:黎進力)
TRAN VAN HAI(越南籍,中文名:陳文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作成判
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記載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59號」部分,均應更正為「110年度偵緝字第35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8號」。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案由欄將追加起訴書案號誤載為「111年度偵字第459號」,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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