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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建祥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建祥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廖建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訊問後,因犯罪嫌疑重大,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因而裁定羈押在案。
茲被告另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已於111年5月26日入法務部○○○○○○○○○○○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1年5月26日),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
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自111年6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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