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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閏股
被 告 林國良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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