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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昌宏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522、53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曹昌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曹昌宏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20時許,在彰化縣線西鄉某友人住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將海洛因摻加入香菸中點燃吸食煙霧,施用海洛因1次。
㈡曹昌宏於111年2月11日20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某友人住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將海洛因摻加入香菸中點燃吸食煙霧,施用海洛因1次。
二、證據名稱:除被告曹昌宏之自白外,餘詳如附表所示。
三、被告曹昌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0年4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復於3年內再犯本案各次施用毒品罪,檢察官自應提起公訴。
四、核被告曹昌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即如附表所示)。
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皆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處。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20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107年度易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併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08年10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犯和構成累犯之前案,均為施用毒品犯罪,罪質相同,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參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皆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國中畢業,從事板模工,未婚,目前與母、姐、祖母、姪子同住,此經其於審理時供陳甚明,是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尚稱穩定、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卻屢因施用毒品案件迭經觀察、勒戒、徒刑執行,欠缺絕禁毒害之決心;
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再觀察被告前案紀錄,絕大部分都是施用毒品案件(僅另有違反藥事法、公共危險各1案),尚無證據顯示被告因施用毒品行為而衍生其他危害社會治安之犯罪,危害性稍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審酌被告次犯行之時間間隔,及所犯皆為施用毒品罪,罪質相同等因素,各別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諭知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施用第二級毒品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㈠ 1.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證單(代號:Z000000000000)。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11年3月2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以上均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35號卷) 曹昌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2 犯罪事實欄㈡ 1.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證單(代號:Z000000000000)。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11年3月16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以上均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22號卷) 曹昌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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