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醫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忠厚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863號),關於公然侮辱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本件告訴人郭武憲告訴被告邱忠厚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已經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本件關於公然侮辱部分,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被訴強制罪、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863號起訴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